日前,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2号,对《铁道警察学院章程》予以核准公布。
核准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经铁道警察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的《铁道警察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和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要求,学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铁道警察学院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总则、举办者与学院、办学功能、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学生、教职工、财务、资产与后勤、外部关系、校训、标识、校歌与校庆日、附则等11章,共计103条,全文12000余字。
序言总结了学校的历史变迁和办学历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文化精神和办学特色。第一章总则,确立了章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并就学校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从外部法律关系上理清了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三章办学功能,规定了学校的办学目的、教育形式、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以及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与制度。第四章管理体制,明确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治理模式。第五章组织机构,主要明确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组成、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第六章学生,确立了学生的权利义务,学生管理制度和权利保障机制。第七章教职工,明确了教职工的权利义务,教职工管理制度、权利保障机制和师资队伍建设。第八章财务、资产与后勤,规定了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规定了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以及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第九章外部关系,规定了校友与校友会,以及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第十章校训、标识、校歌与校庆日,规定了学校校训、校旗、校徽、校歌和校庆日。第十一章附则,确立了学校章程的地位、制定修改程序以及解释权的归属。
我校章程起草工作自2012年初正式启动,2012年1月1日,教育部签发生效《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大学章程的指导思想、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要求,按照要求,我校迅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该规章和相关文件的深入学习,同时启动了前期调研工作。2013年10月11日,公安部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章程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该通知对各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工作要求、保障机制和时间节点进行了具体明确,基于此,学校及时制定了《铁道警察学院章程建设实施方案(2013-2015年)》,对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成立了由书记、校长任组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学校章程建设领导小组和章程制定工作小组。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章程制定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学校章程的体例、结构、内容、特色等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讨,草拟了章程大纲,起草了初稿文本,并先后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学生、离退休职工、校友、校局合作单位、校属部门、河南省教育厅、公安部的意见,认真吸纳各方面的修改建议,充分论证,十易其稿,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此基础上,还分别召开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论证会,汇总、分析、研判各方建议和意见,形成了章程草案。2015年3月25日,《铁道警察学院章程》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根据大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5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月25日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经公安部报送教育部核准。
此次教育部核准公布《铁道警察学院章程》,标志着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校属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要积极开展对学校章程的学习领会和宣传落实,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依法治校,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