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3-0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院属各部门: 自2008年以来,我院对热爱党的教育事业,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师、教育工作者每年表彰一次(已经表彰者不再重复表彰)。截止2015年12月31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职工,请填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师、教育工作者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于3月11日前将送至组织人事处408室。 联系人:卢明峰,联系电话:6034。 附件: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教师、教育工作者登记表[点击下载]
组织人事处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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